許多性暴力受害人在經歷性暴力後,也存在很多被扭曲的想法和價值觀,因而對他們自己造成更加多的傷害。而對於這些迷思及真相,你又了解到多少?

性即是愛?

迷思:
愛是絶對的服從,所以就算受到性暴力亦需要啞忍。

真相:

  • 愛是互相尊重及體諒,絶不是盲目的服從,性暴力更加不是愛的表現。
  • 性應該在互相同意及尊重下進行,性暴力絶對是一個傷害及摧毀性的行為。

性是污穢及危險的?

迷思:
性暴力曾經帶來傷害,便認為性是污穢及危險的。

真相:

  • 性暴力是一個扭曲的暴力行為,並不是性的全部。
  • 性暴力事件中的施虐者是以性作為攻擊的工具,而親密關係中的伴侶則不會以傷害你作為動機,兩者是有性質上的分別。
  • 如你常受到性暴力事件回憶的侵襲,甚至把伴侶的親密行為當作攻擊傷害,嘗試與伴侶保持對話及眼神接觸,以加強當刻的現實感,並儘快向社工尋求協助。

性暴力受害者不再有價值?

迷思:
曾經受到性暴力的傷害,則代表自己不再值得被珍惜和尊重。為了懲罰自己,所以放縱自己過着混亂的私生活,認為這樣才符合「低賤」的自我形象。

真相:

  • 性暴力受害者是無辜的,你的價值和尊嚴絶對没有因為性暴力事件而改變,應該被懲罰的是施虐者,並不是你。
  • 逃避只會產生其他問題,放縱只會為自己帶來更多危機。找親友談談,或者專業人士的支持,協助你達到目標,實現正面的自我形象。

男士不會成為性暴力受害人?

迷思:
從來只有男人強姦女人,男人又怎可能被人性侵犯?而且男性在被侵犯的過程中可能有勃起和射精,代表他也可能願意,甚至享受其中。

真相:

  • 男人和女人一樣都有機會被人性侵犯,性暴力的傷害是無性別之分的。
  • 就算男受害人不情願,也有機會因外界的刺激而出現勃起或射精,此乃正常的生理反應。但這些生理反應可能令你感到混亂和自責,甚至懷疑自己是否願意。
  • 香港法律上的強姦定義是男方未經女方同意下強行進行陰道性交(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)。故此以香港法律定義來說,男人是不會被強姦的,但男性亦有可能受其他方式性侵犯,如被強逼口交或肛交等。

性騷擾不是嚴重的事?

迷思:
性騷擾並没有性侵犯般嚴重,就算舉報亦未必成功,所以不需要小題大做。

真相:

  • 任何不受歡迎涉及性的行為都不應該被合理化,無論它的後果嚴重或輕微,都是一種傷害,因此不應該啞忍。
  • 雖然性騷擾不如性侵犯嚴重,但若果性騷擾情況不斷發生,這種情況很容易演變成性暴力。

受害人必須為性暴力事件負上部份責任?

迷思:
受害人的衣著行為可能有鼓勵他人犯罪之嫌,他們需要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。

真相:

  • 每個人都有選擇裝扮或舉止的自由,這絕不是被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理由。
  • 施暴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全部責任,絶不能合理化自己的行為。

智障人士就算受性暴力亦没有能力作出舉報?

迷思:
智障的性暴力受害人不懂得表逹自己的感受及意思,而且沒有記性,因此報警都没有用,亦不需要特別處理及輔導情緒。

真相:

  • 智障受害人在報警後,警方會派遣臨床心理學家以協助錄口供。而事實上,不少案件經法庭審理後,也能成功將罪犯繩之於法。
  • 智障人士常因表逹力較弱而不敢訴說心事,但他們仍是有感受的。若能在性侵犯事件後,盡快給予輔導,不但可以讓他們得到情緒上的支援,更可助他們走出困境,重拾面對新生活的信心。

如果侵犯者是受害人的伴侣或前伴侣,傷害會比較少?

迷思:
相比起處女受到性侵犯,被現任伴侣或前伴侣性侵犯所受的傷害比較少,因為他們曾發生過性行為。

真相:

  • 一般人以為只有被陌生人性侵犯或者處女被性侵犯,才會帶來嚴重的傷害。但事實上,即使受害人有性經驗或侵犯者與受害人是情侣關係,侵犯帶來的創傷亦會很深,因此絶不能輕視事件對他們帶來的創傷。